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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異議
“滅害靈”可作商標注冊
出處:
發布時間:2007-10-30 18:14:25
點擊:6480次
“滅害靈”是家喻戶曉的殺蟲劑產品,由其引發的商標糾紛案,以及圍繞此案的是是非非,曾引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。10月11日,案件結果水落石出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“滅害靈”三個字既非商品的通用名稱,也不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,駁回了廣東省陸豐市全美實業有限公司要求撤銷商評委關于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商標予以注冊的訴訟請求。
本案的第三人中山市凱達公司的前身為“中山精細化工實業有限公司(簡稱精細實業公司)”。1993年該公司在第5類殺蟲劑商品上申請注冊了“滅害靈”繁體字的注冊商標。該商標幾經周折,在異議期內就被以“滅害靈”文字表示了商品用途,且有夸大產品作用為由提出異議,商評委做出了該異議不能成立,準予注冊的裁定。該商標注冊后,又被以“滅害靈”商標注冊不當為由被提起撤銷申請,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維持該商標注冊的終局裁定。
1996年11月,精細實業公司又在第5類殺蟲氣霧劑商品上申請注冊了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。2002年11月,原告全美實業公司以第三人中山凱達公司已經注冊的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商標既是商品通用名稱,又是直接表示商品用途不得作為注冊商標為由,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。2004年3月3日,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評字[2004]第0423號《關于第1126746號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商標爭議裁定書》,全美公司對凱達公司注冊的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商標所提撤銷理由不成立,對該商標予以注冊。全美公司認為商評委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,因而一紙訴狀將國家商評委告上了法庭,請求撤銷該裁定。
一中院經審理,認為:“滅害靈”不是商品通用名稱,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商標由“滅害靈”中文繁體字和英文字母AESTAR及圖形組成,從整體構成和視覺效果看,其已經具備了我國商標法規定的顯著性和便于識別的特征。廣東省重化工業廳、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等單位出具的證明,“滅害靈”在市場上不是衛生殺蟲氣霧劑的通用名稱,且中山凱達公司是唯一登記的合法生產銷售“滅害靈”的單位。
另外,一中院認為,“滅害靈”三字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商標,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商標中的“滅害靈”三個字雖然是對商品的用途帶有一定的敘述性、暗示性,但從整體來看,該商標尚有圖形及“AESTAR”字母等部分組成,已經具備了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基本特征,不屬于我國商標法中所稱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用途的情形。
據此,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:維持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〔2004〕第0423號《關于第1127646號“滅害靈AESTAR及圖”商標爭議裁定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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